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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机构管理制度,加快信息传递和情况掌控, 确保机构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加强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机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机构运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机构向业务主管机关报审同意,方为有效之重大事项包括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重大事项变更;
三. 召开理事会、换届选举;
四. 重大人事变动、对外交往、开展重大公益活动;
第三条:机构修改章程,须先在理事会召开前报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预审,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 15 日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类型、住所、原始基金数额、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等事项发生变化,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五条:机构换届,须事先将拟任法定代表人、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以及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侯选人名单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并于理事会换届结束后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条: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主要是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机构举办大型公益活动,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应经秘书处研究决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实体机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视性质办理工商登记或民办非企业登记。
第九条: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印章式样、银行开户证明等的复印件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条:机构设立、注销办事机构,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机构负责人、理事、监事变动,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机构行政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重大调整,须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三条:机构的工作人员(含志愿者)参与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活动的,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四条:机构因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应在被处罚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机构开展重大募捐活动,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六条:机构进行重大资产投资,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七条:机构开展重要涉外活动,如组织较大规模的会议、外事交流、访问等活动,须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作计划,须经机构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年度工作报告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九条:机构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情况,须报告理事会、监事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对在重大事项报告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并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离岗教育等行政处分,直至党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执法部门处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