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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为规范财务核算,加强财务管理,确保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广州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本机构)项目部的财务管理。
  • 本机构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方针,努力降低管理成本,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 财务人员必须熟知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切实加强资金运作各个环节的管理,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账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日清月结,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 财会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财会制度办事,坚持抵制违反法规政策、弄虚作假,损害本基金声誉和利益的行为。对违反本机构财务制度和与本机构宗旨不符的开支,财会人员有权拒付。

第二章  捐赠款的管理

  • 本机构接受捐赠的现金财产,或以拍买捐赠物品等方式收到的现金,应按进入本机构银行账户的实际到账额计算;接受的外币捐赠需须建外币账户进行明细核算。捐赠款实行统收、统支,统一管理。
  • 机构接受的每笔捐赠款都必须开具捐赠收据,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捐赠发送顺序逐日逐笔记载,不得遗漏。
  • 专款专用,机构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或捐赠者有指定用途的,应按捐赠约定和捐赠者意愿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原定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允许。
  • 严格捐赠款使用的公开公示程序,实行财务公开。机构适时向社会公布募得捐款的数量,公开机构开展公益活动和善款的详细使用结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媒体和捐赠者本人的查询、监督和审计。

第十条  机构主办的救助项目,要制定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机构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项目完成后或年终要将项目执行情况和项目财务报表向理事会报告审查。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开支范围与标准
         现金开支包括:

  • 职工工资、津贴、奖金、劳务、志愿者补贴等人力支出;
  • 因公出差必带的差旅费借支;
  • 日常办公、办公用品购买不能以支票支付;
  • 理事长批准的其他现金开支。

现金开支标准:凡机构已制定了开支标准,按机构标准执行;机构没有制定开支标准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现金借款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 填写借款单。借款人要注明借款数额;
  • 领导审批。借款单先由借款人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财务主管审核,再由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审批签字;
  • 借款人执现金借款审批单到财务办理借款手续。对于2000元以上的现金借支,借款人须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财务

第十五条 现金报销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 限期报销。因公借款,必须在公务完成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 填写凭单。借款人将用于报销的发票粘贴于报销凭证单上。用碳素笔整齐地写明金额、用途、本人签字,不得他人代签。原始凭证不允许涂改;报销的发票中,大写小写金额要一致;发票中,报销单位名称有误或印章模糊不清均视为无效发票;收据和往来票证不能作为报销凭证,一律不予报销。
  • 领导审批。借款人执报销凭单,经部门主管审批,再由财务人员审核,再由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机构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明确银行账户管理直接经办人,直接经办人须具备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正确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等,建立健机构账户管理档案。财务会计人员要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出租、出借本机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  借款领取支票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 借款人须填写支票领用单,逐项认真填写。经部门主管签字,由财务主管审核,再由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签字;
  • 财务人员核实支票领用单后,按支票票面项目填写,须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后方可签发;领取支票者在支票领取薄上登记并签字。

(三)经办人员在借领支票后,务必在10日内报账。每年12月20日前,已借领的支票必须全部报账,并停止签发新支票。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签发支票时须以有关人员办理的手续齐全的有关凭据为依据,不得私自签发支票、空白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影响机构信誉。
第十九条 “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月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发现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机构账面与银行账面的余额相符。
第二十条“银行存款日记账”要按月结清,月底,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账必须与总账核对相符,会计、出纳要在日记账与总账上交叉加盖本人印章,做好对账记录。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原则与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 综合预算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 规范、细化原则。项目编制要明细到项目的要素支出细目;
  • 完整性原则。项目的申报、评审、监督、决算,实行完整的项目流程管理。
  • 科学论证、合理排序的原则。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后视当年财务状况择优进行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程序

  • 项目立项后,立项部门需及时向财务部提供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后的《XX项目立项书》,以便于财务部做账时能明确划分费用。
  • 在项目执行前,项目部须向财务部提供《XX项目预算书》,由部门主管审批,由财务主管审核,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 每笔项目款的拨付必须填制《费用支出单》,由部门主管审批,由财务主管审核,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方可执行。

(备注:如果决算超过预算,必须写明理由。并做追加预算申请)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金额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专人保管,至少一年一次进行固定资产盘点。

第七章  会计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机构会计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法》
第二十六条 会计应妥善保管机构财务专用章,该印章的使用按本机构印章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会计应认真审核机构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査关。
第二十八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 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条 会计负责机构的报税工作 。
第三十一条 本机构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 须经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
第三十二条   会计负责会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会计凭证的完整、安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会计负责登载会计账簿,制填会计报表,保存会计文件。
第三十四条 会计负责机构的报税工作 。
第三十五条 本机构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査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 须经行政负责人或理事长批准。

第八章  出纳职责
第三十六条 出纳员必须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中的规定要求,办理机构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负责管理理事长印鉴章,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 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机构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规定程序领取转帐支票后, 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 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 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 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三十九条 出纳员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机构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第九章  审  计
第四十条   机构项目财务工作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审计。机构根据需要, 每半年由内部质控部门对项目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查,每年聘请具有国家规定的审计资格的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主管部门、捐赠人呈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广州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财务部负责解释 。
 

 
 
广州市生命绿洲公益服务中心
                                                    2018年12月28日